著作權,又稱版權,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電影權、改編權、翻譯權和集會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買賣雙方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後,除甲方外,乙方不再享有除作品署名以外的任何權利,也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
甲方有權自行決定以與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對作品的名稱和內容進行適當的修改。甲方發表本作品時,乙方擁有寫作/作曲的署名權。
擴展數據:
合同責任
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普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壹般保護義務”),不同於合同法調整的是特定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殊保護義務”)。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中,
相對於合同責任範圍的不斷擴大(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合同、附隨義務和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作為壹般保護義務的侵權責任壹直受到嚴格限制。
在侵權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大多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在合同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往往承擔積極的義務。此外,合同法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而侵權行為法則不需要。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實踐來看,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法引起的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則可能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德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主要是補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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