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1)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規定:
1.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3.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覽的舉辦者或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5.原企業分立、合並的,應當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追償。
6.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不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