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壹定要認真負責,精心策劃,充分準備,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最大化。這個前提不能動搖。但最終什麽是當事人利益最大化,這需要高瞻遠矚。
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我認為有三個標準:主觀標準、法律標準和客觀標準。
主觀標準是當事人的期待。如果當事人的期望過高,他們可能對任何結果都不滿意。
法律標準是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可能獲得的最大利益。
客觀標準是壹個適當的利益,就是綜合考慮雙方的接受程度、得失平衡和長遠利益,以避免後患,避免後悔。
站在當事人的角度,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不壹定能通過訴訟解決。有時候當事人可以主動引導,不走訴訟路線走出對抗,可能會讓雙方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些糾紛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溝通導致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往往是想泄憤。壹旦提起訴訟,兩敗俱傷。此時,如果雙方能心平氣和地協商,是首選。但是,有壹個問題。沒有訴訟,律師的錢就少了。有的律師會建議當事人逆來順受,化解矛盾;其他律師會火上澆油,小題大做。究其根源,這是壹個律師價值取向的問題。
即使當事人勝訴,也不壹定是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些糾紛是兄弟姐妹之間的。如果雙方對簿公堂,劍拔弩張,對兄弟姐妹不理不睬,當事人贏了官司,但有後遺癥,兄弟姐妹事後成了仇人。這可能是後悔壹輩子的壹刻。現實中,兄弟姐妹有時候要打官司,所以就有問題了。能不能在不傷害和諧或者少傷害和諧的情況下打官司?這就涉及到訴訟的態度和方式。
看得見的利益不壹定是真正的利益。眼前利益最大化不壹定是長遠利益最大化。如何把握利益最大化的客觀標準,要求律師不僅要有法律思維,還要有哲學思維。這裏劃分法律思維和哲學思維的目的是為了澄清事實,而在真正的法律思維中,哲學思維是不可或缺的。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