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簽訂合同的壹方加蓋的公章不是公司合同章或備案公章,而是部門章或財務、技術等專用章。壹旦合同履行發生糾紛,這壹方往往以合同未加蓋公司公章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拒絕承擔合同責任。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雙方是否對簽訂合同作出了真實意思表示並達成壹致。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只是表達他們簽訂合同意向的壹種方式。壹旦發生糾紛,法院會根據協商過程、合同當事人的權限、後續履行、發票開具等情況,綜合判斷雙方是否存在,並向對方表達合同的真實意思。事實上,這壹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首先,雖然公章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簽字的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即使其簽字超出了公司的授權。其次,公章雖有瑕疵,但參與談判簽約的人是授權代理人;第三,公章雖有瑕疵,但參與談判、簽約的人的行為構成。最後,公司有財務專用章、技術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和其他專用章混用的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