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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當同時向開證行提交銀行匯票和結算通知。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出具單位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出具其身份證明。對於付款行查詢的銀行匯票,只有在匯票提示付款到期後才能退款。開證行對轉讓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根據需要,現金可以被退回到被拒付的銀行匯票上,並標明“現金”。申請人因未收到結算通知而要求退款的,開證行應在銀行匯票提示期限屆滿後壹個月辦理。

通過以上三點,我們不僅回答了什麽是銀行匯票提示期限,還對超過提示期限的情況提出了壹些建議。票據的付款期限定義了銀行匯票到期的時間,提示付款期限是持票人能夠取得票據上的面值的時間。如果超過這個時限,可以拒付。操作時要特別註意這個截止時間。

擴展信息:

持票人向銀行提交並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稱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的期限為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據主要分為支票、匯票和本票。

1.支票的付款提示期為10天,即支票自簽發之日起10天內可向銀行提示付款,過期作廢。

2.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期、出票後定期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兩個月。

持票人超過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這就意味著,如果支票的持票人超過了付款期限,支票就失去了票據的法律效力,支票無效。作為支票的受票人,妳可以不付款。從簽發之日起,支票的提示期是多少天?超過提示期,付款人在10天()-10天內不予付款。

支票持有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僅喪失該支票的票據權利,而不喪失對票據記載金額的民事追索權。持票人仍有權要求付款人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

第九十壹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繳費期限的,繳費人可以拒絕繳費;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繳費期限的,繳費人可以拒絕繳費;付款人拒絕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即可以退票並重新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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