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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小朋友迷路後找老師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主觀性:

1.孩子在幼兒園被打應該承擔責任嗎?

孩子在幼兒園被打。學校未盡到管理義務的,可以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孩子的傷害是其他學生造成的,那麽同時可以要求該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或者家長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生課間玩耍造成的傷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學校和教師有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的責任,這種責任來源於《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來源於某些學說認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責任,應當以是否盡到法定義務、是否在可預見的範圍內盡到謹慎註意義務來判斷。

未成年學生在課間追逐打鬧,從孩子的天性來說是必然的,從教育者的角度來說也是正常的。它不應該受到限制。學校並不禁止學生這樣的行為,這並不是管理的疏忽或過錯。如果孩子的玩耍是在正常範圍內,只是因為偶然的、不可預見的意外而發生意外,那麽學校在管理上沒有過錯。但是,由於學生是未成年人,對危險的認知和判斷是有限的,學校和老師仍然有義務制止他們明顯的危險行為,比如在危險的地方玩耍,用危險的方式玩遊戲,用危險的手段開玩笑等等。如果學校和老師發現了,沒有及時制止,對事故後果要承擔部分責任。當然,很難客觀描述事故責任的判定。關鍵是教師是否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履行了作為審慎管理者的義務,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三、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1.考慮傷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並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除外;限制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只有在被傷害人能夠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情況下,學校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考慮傷者受到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來自學校以外的人。

如果傷害是學校以外的人造成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在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3.考慮監護人的監護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在校未成年人之間發生傷害事故,除了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外,還應當追究未成年侵權人父母的法律責任。

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管理和監護的義務,那麽幼兒園打孩子的學校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打孩子的孩子的監護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內容是對“孩子在幼兒園被打有責任嗎?”由邊肖帶來。希望能幫到妳。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歡迎來法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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