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擅自改變國有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改變國有土地用途,有關部門能否查處?
首先考慮規劃和住建部門的調查。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建設主管部門也可以對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進行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國土部門也可以查處。土地出讓合同中載明,在出讓期間,受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5號第六條規定,受讓人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受讓人違反約定,情節嚴重的,出讓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處罰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也規定,不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