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當性原則
又稱為適當性、適宜性、適宜性原則,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於實現行政目的,是正確的手段。也就是說,在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上,必須是恰當的。這個原則是壹個“面向目的”的要求。
壹般來說,即使只有壹部分有助於實現目標,也不違反適當性原則。此外,這壹最低標準不是基於客觀結果,而是基於主管當局在采取措施時是否考慮到相關目的。
在行政實踐中,任何措施“或多或少”都會有助於目標的實現,所以這個原則在實踐中很少起作用。這也是比例原則“三分法”受到批評的原因。
2、必要性原則
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最溫和方式原則和不可替代原則。它意味著,在前述“適當性”原則得到肯定之後,在實現法律目的的方式中,應當選擇對人的權利侵害最小的方式。換句話說,沒有其他措施可以替代這壹措施,對人民造成更少的傷害,並實現目標。
這裏其實有兩層意思:第壹,可以達到合法目的的行為方式有很多,否則必要性原則就沒有適用的空間;其次,在實現法律目的的方式中,選擇侵害公民權利和自由最輕的壹種。
從“法律後果”可以看出,必要性原則規定了行政權力與其采取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系。中國的成語“牛刀如何殺雞”,可以算是對這個道理的最好詮釋。
3.窄比例原則
又稱比例原則、相稱原則、平衡原則,即行政權力采取的措施必須與其所實現的目標成比例或相稱。具體來說,要求行政主體履行職責時,面對最可能的處置方案,要在方法與目的的關系上權衡更有利的。
比例原則從“價值取向”的角度規定了行政權力與其采取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系,但對所需目的和手段之間關系的考慮仍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換句話說,狹義的比例原則並不是壹個精確的定律。它仍然是壹個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概念。
當然,狹義的比例原則並非沒有標準,至少有三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人的尊嚴不可侵犯”這壹基本原則;公共福利的重要性;手段的適宜性。
總結:
綜上所述,適當性原則要求有助於實現目的的手段,必要性原則要求實現目的的手段具有最小的侵害性,狹義比例原則要求考慮到手段的負面影響,目的本身是適當的,不能過分。
簡而言之,比例原則的三個子原則分別從“目的取向”、“法律後果”和“價值取向”方面規定了行政權與其行使的比例關系。三者相互聯系,缺壹不可,構成了比例原則完整而豐富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