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6月的壹天,老王就被這個“黑色幽默”查出來了。原來是有人惡作劇,給殯儀館打電話說老王死了,邀請他來運屍體。老皇後將漢口殯儀館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交通費1.5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法院認為,從主觀上講,漢口殯儀館按照電話要求為老王提供殯葬服務,是被動的,不存在故意侵害老王的行為。但客觀來說,殯儀館在沒有核實老王是否死亡的情況下就來運屍。顯然,這種做法不妥,對活著的老王造成了精神損害,侵犯和損害了他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格權。
2002年6月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將涉嫌販賣被盜汽車的犯罪嫌疑人孫謀等人抓獲。據孫謀交代,他將贓物賣給了內蒙古阿拉善的幾個左奇人。經請示天水市公安局,張家川公安局在平涼伏擊並抓獲了購買被盜汽車的犯罪嫌疑人。8日淩晨1時許,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員張奉命會同平涼市其他公安幹警抓捕被盜汽車案犯罪嫌疑人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駕車逃跑,張邊開槍射擊汽車輪胎邊向車內射擊,致使正在駕駛汽車的中彈,經搶救無效死亡。
2003年9月25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因使用槍支不當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2年6月25日,張家川縣公安局與陳某親屬簽訂了《辦理喪葬費協議書》,由張家川縣公安局壹次性支付喪葬費3萬元。
2004年7月,陳某的親屬向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縣公安局申請對張家川縣公安局工作人員非法使用槍支造成陳某死亡進行賠償,但未能在期限內答復。2004年,原告向甘肅省公安廳提交了復議申請,但仍未得到答復。申請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要求天水市公安局、張家川縣公安局賠償死亡賠償金21.74萬元,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9.34萬元,其他費用1.00萬元。
家屬獲賠29.97萬元。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的死亡系張家川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張在執行公務時非法使用武器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陳某的親屬應該得到賠償。天水市公安局作為張家川縣公安局的上級領導機關,應承擔主要責任,承擔賠償總額的三分之二。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天水市公安局、張家川縣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金共計29.97萬元。天水市公安局承擔199800元;張家川縣公安局承擔9.99萬元。
據了解,該案是1995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我省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中,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額最高的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