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這壹條體現了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與本法調整的民辦學校有許多不同之處:
1.性質不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是營利性組織,其目的是通過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獲取經濟利益;本法規定的民辦學校的性質是非營利組織或者基本非營利組織,其宗旨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各類人才。
2.產權歸屬不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是營利性組織,其財產歸屬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規制。民辦培訓機構終止並清算後,民辦培訓機構的投資者可以依法取得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本法規定的民辦學校屬於公益性組織,原則上應當遵循公益性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其產權本質上屬於社會公共財產。
3.註冊機構不同。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其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至於本法規範的民辦學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登記機關應為民政部門。某種程度上,登記機關的不同也反映了兩者性質的不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形式上是營利性組織,應當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同的優惠措施。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應當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接受年檢,繳納稅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本法規定的民辦學校作為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享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優惠以及接受捐贈的優惠。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目的是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為社會主義事業培養更多的人才。
5.不同的會計準則。我國會計準則分為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至於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屬於營利性組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采用企業會計準則。只有這樣,他們的經營活動才能被準確記錄。本法規定的民辦學校,應當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家教委、財政部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學校財務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頒布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認真做好日常核算和監督工作”。
還需要註意的是,所謂“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本條規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民辦培訓機構,僅限於營利性,因為也有非營利性的民辦培訓機構,如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設立的壹些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專門對下崗職工進行公益性培訓,本法的規定應適用於這類民辦培訓機構。第二,本條規定的民辦培訓機構不包括具有學歷的民辦教育機構,僅限於培訓機構。民辦學歷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