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職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並提出免職建議;
2.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3.維護股東的經濟利益,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執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監事會成員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方式與董事相同。但是,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許多國家都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者公司工會組織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應在其成員中選舉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通常被稱為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的特殊權限應解釋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權限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更換公司監事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監事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應當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辦理的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公司註冊明細表、董事、監事和經理資料;
4.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變更監事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
5.新任監事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