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隱瞞疾病的法律後果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壹方在婚前故意隱瞞自己的病情,並且這種病情可能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另壹方可以尋求法律救濟。這可能包括要求賠償、要求取消婚姻或要求分割財產。但要確定是否構成出軌,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比如隱性疾病對婚姻的實際影響,是否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評估,按照公平的原則做出判決。因此建議受隱瞞病情影響的壹方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能的法律後果。
婚姻詐騙是指按照國家婚姻登記程序或者以結婚為誘餌,騙取他人感情和財物,誘騙他人發生性關系並生育的行為。雖然婚前隱瞞精神疾病不算出軌,但被隱瞞的壹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如果壹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能痊愈,另壹方堅持離婚,法院在調解無效後會認定夫妻關系破裂,判決允許離婚。
綜上,隱瞞婚前精神病史可以判斷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如果壹個人沒有說實話,婚姻關系會因為隱瞞精神病史而破裂。調解不成,法院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