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
強制性主要表現在:
1,不顧他人意願,強行控制他人;
2.使用強制手段,如捆綁、拘留和監禁。
處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下:
1,向當地居委會說明情況,請出面調查了解並調解;
2、想辦法去當地的法律援助組織;
3.如果當地解決不了,可以找上級部門;
4.找朋友的單位或組織向公安部門報案。
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不明;
7.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
綜上所述,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他人采取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的狀態。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