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是雙方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基本形式,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證據。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雙方持有。
但是,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是以文本是否交付給勞動者來決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勞動合同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
3.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雙方協商壹致,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
因此,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給支付合同文本的勞動者打電話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不影響法律效力,勞動監察將責令交付。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