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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釋方法有哪些?

刑法解釋有哪些方式?

1.文理解釋:根據刑法中術語的可能含義,參照語法、標點、術語順序等產生或決定的含義,對刑法進行解釋。文科解釋的說服力有限,需要考慮其他解釋的理由。

對於法律解釋來說,文科解釋是首選的解釋方法。壹般情況下,如果通過文理解釋可以獲得對刑法條文的正確理解,則不應采用其他解釋方法。對藝術和科學的解釋取決於表達法律的語言的日常含義。由於語言的多重含義,有時需要根據立法精神在幾種含義中進行選擇。為了避免日常語言的歧義造成對法律的誤解,在法律實踐中創造了壹種專業語言,即所謂的法語。這種專業語言是法律特有的,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釋等概念,對這種法律專業術語的解釋被認為是壹種特殊的字面解釋方法。當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語只是少數,大部分使用自然語言。由於自然語言的模糊性,文理解釋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正確的法律解釋必須依靠倫理解釋方法。

2.系統解讀: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法律中的地位,並聯系相關法律的含義,明確其規範含義。

3.歷史解讀:根據刑法制定時的歷史背景和刑罰發展的淵源,明確刑法條文的含義。歷史解釋不等於追求立法意圖,即不是主觀解釋。

4.比較解釋:借鑒國外立法和判例,明確刑法規範的含義。但要善於區分中外刑法的異同。

5.目的解釋:根據刑法規範的目的解釋刑法規範的含義。無論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論都必須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目的。

解釋原因並不相互排斥,需要相互配合才能探索出合理的解釋結論。當然文理解釋是基礎,其他解釋必須建立在文理解釋的基礎上。否則,文科解釋的結論是唯壹的,不允許通過理論解釋來否定文科解釋的結論。

在解釋制度時,要善於用自然解釋來檢驗解釋結論。當然,解釋中包含了犯罪時舉重若輕,犯罪時舉重若輕的思想。但在犯罪時,不能以案件事實重於刑法規定的罪名為由,簡單認定為犯罪。還要判斷案件事實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換句話說,當然解釋的結論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比如,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屬於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當然解釋為比招募、運送人員行為更惡劣的行為,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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