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支持和參加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行使下列職權:
(壹)編制有關國防建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和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的建設和組織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七)配合中央軍委×××領導民兵建設、征兵工作,管理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保衛工作;
(八)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有關的其他職權。第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a)國家武裝部隊的統壹指揮;
(二)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委機關、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和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訓練、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決定軍隊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配合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的動員和預備役工作;
(十壹)組織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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