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
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擴展數據: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營機構建設、運營和維護。本運營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按規定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信用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經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用信息。
從事信用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應當事先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適用本條例關於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非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和查詢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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