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禁止MLM條例》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調查了解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的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八)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取得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事後應當立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涉嫌傳銷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調查涉嫌傳銷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時,應當將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當場交付當事人。在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不能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提交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