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職工月基本生活費標準。其中,由於“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的滯後性,在計算規定年度退休職工基本生活費時,按照上壹年度的標準確定“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即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2.由於職工年度工資基數只有在“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後才能核定,因此規定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職工當年離崗退休的工資基數按照上壹年度的標準計算。
3、基本生活費不足2200元/月的,按基本生活費的平均值+2200,作為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4、所有提前退休人員每月發放生活費補助600元。
5.離退休人員生活費從簽訂離職協議的次月起執行。
二、離崗和退休人員的管理原則
1.各單位要按照國務院11號令的規定,遵循“留五年,本人申請,企業批準”的原則,做好離崗退休的相關工作。
2、單位應為提前退休人員建立管理臺賬,特別是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應按要求做好後期管理工作。
3.被批準離崗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重新聘用或再就業。
4.各單位要加快內部崗位和人員的調整整合,創新勞動組織,充分利用在職人力資源,減少人員退休對當前工作的影響。
5.對離崗退休人員,按本單位人均基本工資和退休人數核減本單位基本工資,事業部、廠家、子公司績效工資基數不變;其他單位的績效工資基數年內不調整,次年根據生產單位減少1人帶來的人均績效工資基數增量進行調整(不減少人的單位不享受基數增量)。
6.集團公司應單獨列出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費,各單位據實支付。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符合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並連續工作滿20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連續工齡滿15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放。
符合第壹條第(四)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