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委托書公證需要帶什麽資料?
1,客戶的身份證件;
2.委托書若幹份;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書、認購書、定金合同或擬購買的二手房產證復印件等涉及房產權屬證明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其他能夠反映該房產詳細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5.監護人代表被監護人申請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書的,應當提交監護權證明;
6.申請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出售房地產等內容為處分房地產的委托書公證書。房產為夫妻共有的,夫妻雙方同時作為委托人的,提交補充結婚證;
7.請將起草的委托書保存在u盤中,以便公證員在必要時進行必要的修改;
8.公證員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