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農村土地糾紛的相互調解大多發生在同壹家庭的成員之間。如果親戚之間發生糾紛,首先是相互協商調解,有的人找自己家裏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裁決。如果不是涉及重大利益的土地糾紛,壹般可以通過家庭內部和解解決。畢竟家裏人比較好說話。壹般壹個村的人都是有點親戚朋友關系的,所以調解壹般比較容易。第二,如果村委會調解是相互之間無法調解的土地糾紛矛盾,農民通常會在這個時候找村委會調解。由於農村土地的分配是由村集體進行的,他們對農民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著清晰的認識,村幹部對本村農民家庭的情況也比較了解,對處理村民之間的矛盾也比較有經驗,所以他們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調解中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三、縣市仲裁如果村級委員會解決不了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問題,那麽農民還可以向更高壹級的縣市申請仲裁。我國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農民土地發生糾紛後仲裁的具體程序和方式。如果農民需要申請仲裁,需要提前了解這個立法,清楚地知道仲裁的具體形式和內容,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隨著農村立法的不斷完善,農民的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護。如果這些方法都不能讓農民滿意,農民最終可以將仲裁結果上訴到司法層面,進壹步維護自己對土地的合法所有權。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