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教育處罰:
壹般教育處分適用於情節較輕的學生,如點名批評、責令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在壹節課教學時間內站在教室內、課後進行教學以及校規或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2、從重教育處罰:
較重的教育處罰適用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現場教育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生,如被德育負責人訓誡、在學校承擔公益服務、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專題教育、被暫停或限制參加遊覽等集體活動。
3.嚴肅教育和處罰:
嚴厲教育處分適用於高年級、初中、高中學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影響惡劣的,包括停課不超過壹周、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受到法治副院長或法治輔導員的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社工會提供心理輔導和行為幹預。
教育懲罰原則
1,教育
教育原則是指教育懲罰應以教育為目的,註重學生的思想認識和行為矯正。教育懲罰不僅是對學生錯誤的懲罰,也是壹種教育方法。要讓學生在接受懲罰的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激發他們自我教育的內在動力,達到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
2.合法性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教育處罰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界限。教育和處罰必須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進行,這些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教育懲罰的實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以保證其合法性。
3.適當
適當性原則是指教育懲罰應當根據學生錯誤的性質、情節和影響采取適當的措施。教育懲罰過輕,可能達不到教育效果;超重可能造成學生的心理負擔,甚至可能導致學生的逆反情緒,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