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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遲到和不打卡。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不打卡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壹個月不打卡六次,就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員工如有異議,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明。沒有規定企業罰款,也就是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賠償的部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20%。這不是法律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麽公司可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解除合同關系並不是簡單的去掉名字和員工壹樣,最終的結果是員工不再和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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