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起訴、申訴、控告或者司法機關依據職責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自主權;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6、認定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養老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但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對行政機關依法最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四條* * *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