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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社會治理的具體任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十五”社會治理的具體任務包括完善黨組織領導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構建人人有責、人人有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體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綱要》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第五十壹章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完善黨組織領導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基層民主協商制度,構建人人有責、人人有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體系。

第壹節夯實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

完善黨組織領導、村(居)委會主導、人民群眾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框架。依法明確基層政府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權責邊界,制定城鄉社區治理中縣(區)職能部門和鎮(街道)的權責清單制度,實行工作準入制度,減輕基層組織特別是村級組織負擔。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合理確定其職能、規模和事務範圍。加強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建設,完善村(居)民委員會、評議會、監督委員會等自治載體,完善村(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化渠道。

第二節完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

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下移,下沈資源,提升城鄉社區精準化、精細化服務管理能力。推動審批權限和公共服務向基層延伸,構建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接入的基層管理服務平臺,促進就業社保、養老、助殘、醫療衛生、家政服務、物流超市、公安執法、糾紛調解、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務場景的有機融合和精準對接。完善城市社區居委會職能,督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完善社區物業服務管理。建設壹支專職、專業化的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三節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

發揮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範市場主體、新的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充分激發基層社會治理活力。培育規範的行業協會、商會、慈善組織、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加強財政補貼、服務購買、稅收優惠、人才保護等政策支持和事中事後監管。支持和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誌願服務組織,壯大誌願者隊伍,搭建更多誌願服務平臺,完善誌願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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