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作為申請人,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職工作為申請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提醒:如果企業未在規定的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受傷員工壹定要記得在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2、如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的時候。
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如果能協商,雙方都可以協商。
如果工傷認定後,單位和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能坐下來協商,雙方協商賠償的數額和範圍。單位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不需要走其他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起訴到法院的裁決應予服從。
6.向法院提起訴訟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