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是指外國商品在中國傾銷時采取的反對措施。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的臨時反傾銷措施種類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法律客觀性:
反傾銷是指為抵制外國商品在國內市場傾銷而采取的措施。壹般來說,傾銷的洋貨除了壹般的進口稅之外,還要加稅,這樣就不能便宜賣了。這種附加稅被稱為“反傾銷稅”。例如,美國政府規定,當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時,外國商品被視為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規定了反傾銷問題,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壹。WTO的反傾銷協議規定,壹個成員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壹是確定傾銷事實;第二,確定其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了實質障礙;第三,確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傾銷的定義,如果壹種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是傾銷。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稱為傾銷幅度。因此,傾銷的確定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比較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果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正常價格往往由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出口價格來確定。與發起反補貼調查不同,反傾銷調查發起前,傾銷受害國沒有義務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得超過進口價格的2%。反傾銷產品的進口額占同類產品進口額的比例不超過3%是可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下限。反傾銷的最終救濟是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的反傾銷稅金額可以等於或低於傾銷幅度。雖然反傾銷調查尚未結束,但在已初步裁定傾銷存在,且調查期間已防止傾銷造成的損害繼續造成損害,並已給予各方提供信息和發表意見的充分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采取臨時措施。另壹個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出口商自願作出令人滿意的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承諾的,調查程序可以中止或終止,有關部門不予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就像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壹樣,壹個成員國政府在收到被傾銷產品損害的國內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應該啟動反傾銷調查。必須將調查的開始通知當事方。它們包括出口商、出口商或外國生產商的成員國政府、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貿易協會、進口國類似產品的制造商及其貿易協會。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傾銷及其損害的存在,或者傾銷幅度或者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低於最低限度的,應當終止調查。在WTO的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因此,壹個國家的貿易商或產業必須通過政府啟動反傾銷程序。如出口產品受調查的成員對調查成員采取的行動不滿意,可將該問題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采取這種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