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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公積金提取辦法

張家界公積金提取方法如下:

1.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金額如下:

1,購買自住住房,限1次,自購房契稅完稅證明開具之日起2年內;同壹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額(壹次性付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總價款),提取金額達到100元;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限1次,自相關證件出具之日起2年內提取;同壹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額合計不能超過該套住房建設和改造實際支付的總費用,提取金額最高為100元;

3、償還省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時,每次同壹套住房所有人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償還的本息和至少1元的賬戶余額;

4.償還自住住房商業按揭貸款或其他中央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年提取1次,第壹次提取應在還款1年(12個月)後,每次提取間隔應大於12個月;同壹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最近12個月償還的本息,提取金額達到100元;

5.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15%的,每年65438+2月提取1次;同壹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月住房租金、1月家庭工資收入*15%)*當年實際繳納房租的月數(不超過12個月),提取金額最高為100元;

6.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難的,申請提取時限和金額:1次,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或重大災害損失總額,提取金額最高不超過100元;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

綜上,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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