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壹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聲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壹)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後,未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
(三)符合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沒收並依法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的。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或者放大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
(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
(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