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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要件,也稱構成要件,包括壹般要件和具體要件。壹般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壹切民事法律行為所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包括:(1)必須有當事人、對象和內容;(2)要有趣;(3)要有權利。其中,第壹條是壹切民事行為的必要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壹種,必須具備。第二條是民事行為中表意行為的必要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壹種表意行為,必須具備。第三條創設權是指根據當事人表示的內容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如果民事法律行為沒有這壹條,就無法與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區分開來。因為它也有前兩個。比如要求履行債務的準法律行為,沒有意思表示就不能進行,所以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其效力只能依據法律內容發生,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表示的內容發生。因此,準法律行為不能像民事法律行為壹樣,具有根據當事人所表示的內容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即創設權利的性質。比如,債權請求權的效力不是根據債權人的請求權內容發生的,而是根據時效中斷、行使解除權、追究遲延責任等法定內容發生的。可見,壹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有前兩條,還要有第三條,才能成為壹個獨立的行為概念,能夠區別於包括準法律行為在內的所有其他民事行為。壹些民法學者在談到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時,只提到當事人、目的(即客體)和意思表示,顯然不夠完整和準確。因為準法律行為也有這些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的充分條件。如買賣、租賃法律行為,兩者都應具備上述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壹般條件,前者還應具備標的物所有權和價款相互轉移的條件;後者還應具備標的物使用權及其價款相互轉讓的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民法賦予既有法律行為壹定保護效力的必要條件,包括壹般法律行為和具體法律行為。壹般生效要件是指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包括:(1)主體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要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4)內容要確定並落實;(五)形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為使某壹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條件之外的充分條件稱為具體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無代理權、無處分權或者無完全處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本人或者當事人同意;對於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的達成或期限的到來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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