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合同行為主體來看,在客運合同中,運輸部門壹般具有排他性地位,制定和簽發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公眾。任何人都可以根據這些企業出具的標準合同建立合同關系。但是在客運領域有壹種特殊的情況,就是客運供求關系導致的運力和運量的矛盾始終存在。在運輸能力大於運輸能力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拒載或者拒載旅客。如果容量小於體積,承運人可能無法滿足所有乘客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如鐵路客運,經常在售票窗口公布某次列車的可售車票數量;在班輪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在營業場所或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只在此容積範圍內受約束。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制作並公布的客票、價目表、班次表等間接或直接構成了合同的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以合同是否成立為前提。在旅客購票前,即合同成立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只是說明承運人的實際情況、運輸安排、價格等。,並向社會公布承運人的合法資格、業務範圍和經營能力。此時,上述內容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票款並取得客票後,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3.旅客運輸合同壹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訂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總承包合同壹成立,旅客就履行了自己的主要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和地點涉及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時間和案件管轄,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往往涉及法律適用。壹般情況下,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據,也就是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的客票證明承運人與旅客之間已經訂立了合同。因此,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壹般為取得客票的時間。但是,除運輸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不在客票交付時。例如,在航空運輸中,如果旅客與承運人約定航空運輸合同在旅客登機時成立,則航空運輸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旅客登機的時刻。該條還規定,在有其他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不在交付客票時成立。例如,在出租車運輸中,車票的交付時間壹般在運輸行為完成後,根據出租車運輸的交易習慣,運輸合同在乘客上車時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壹十四條* * *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簽發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