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環節
法律的運行過程主要包括立法、法律實施、法律監督和法律解釋。
立法是指壹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承認法律的活動。
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律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具體運用和實現。法律監督是指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監察。
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的內容和含義的解釋,其中法律解釋的對象包括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在內的所有規範性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問題;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5.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7.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11.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