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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女方是否應該承擔男方婚前欠下的債務?

男方婚前所欠債務婚後是否應由女方承擔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婚前個人債務,壹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婚前債務壹般不屬於* * *同債,但如果債務金額用於夫妻婚後生活、生產經營,基於夫妻意思相同,或者事後對方認可,則屬於* * *同債。

婚姻登記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綜上,壹方婚前債務仍屬於個人債務,不能作為夫妻債務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於夫妻生活,則應視為夫妻債務,該債務所購買的商品也應視為夫妻財產。但債務人配偶所負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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