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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的行為。

第三條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國家機關需要內部審計工作,不具備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條件和人員配備的,可以委托其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並設主任審計員。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和後續教育制度,並得到本單位的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障。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包括具有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審計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對本單位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審查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六)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經濟管理和效益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權力機構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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