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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規定黃色違法?

訪問壹些“不健康”的內容,並不構成觸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另外,我國網警不會對居民逐壹監控,壹般會申請監控,符合法律程序。所以,只要妳遵守公序良俗,不去傳播,就沒什麽。妳有壹定的自由觀看和收聽相關內容。所以沒有規定“黃色違法”,表述有誤。

法律分析

從刑法的角度來看,第364條“傳播淫穢信息”規定的“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能作為犯罪處理,還需要符合“傳播”的特征,但觀光遊覽不構成“傳播”。

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有詳細解釋。首先是“以營利為目的”。詳見相關規定。需要達到壹定的點擊量和訪問量,對數量也有相當的要求。

在“以營利為目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傳播需要達到更嚴重的程度,壹般為人數的二至三倍。詳見相關文獻,此處不再贅述。

關鍵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上的處罰都是基於“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的行為,但觀光並不構成違反相關法律。本質上,我國憲法在壹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行為自由,並沒有嚴格限制。

但是,黃色視頻不利於身心健康。最好避免接觸,做壹個積極陽光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電影、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制作或者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用於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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