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了三種工時制度,即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在綜合計算期內,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工資。
此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平均小時數每月不應超過36小時。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和未超過該周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但綜合計算周期內只有特定的壹天(或壹周、壹月或壹季度)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未超過的部分不得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如下: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