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是金融契約的壹種,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的債權債務憑證,同時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債券分為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8)公司_資產;(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2.公司法公司債券承銷商的業務有哪些?1.債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表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銷售期結束後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代銷的特點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在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只委托承銷商辦理證券銷售事務;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對未售出的證券不承擔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由發行人自己承擔。因為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益(手續費)比承銷少。2.債券營銷證券營銷是指承銷商根據承銷合同出資購買約定承銷期後剩余的證券(承銷余額),或根據剩余金額向發行人出借,以保證發行人籌資和資金運用計劃的順利實現。我國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類為承銷。3.債券承銷證券承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用自有資金購買全部或部分擬發行的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的壹種承銷方式。承銷到期時,未售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行持有。證券承銷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全額承銷,壹種是限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根據合同約定將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配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限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證券交易的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4.承銷團承銷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開銷售某種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由此可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必須具備的條款包括公司名稱、資金用途、還款方式、利息、承銷機構等。希望以上介紹能幫到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