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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1,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並建立長效機制,規範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特制定本規則。

2.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省級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含銷售、租賃、進口)和使用單位(含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許可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實施的監督抽查、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則。

3.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對被檢查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檢查計劃、檢查項目和檢查內容進行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壹安排,或由各級監察部門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進行的監督檢查。

4、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檢查(以下簡稱檢查人員)。

5.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出當年的檢查重點,市級監管部門(含副省級市、地級市、自治州、盟、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實施。

6、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對下列單位進行檢查:

(壹)許可資格不足1年的;

(二)近2年內有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兩年內因產品缺陷被強制召回的;

(四)多次投訴被舉報並確認屬實,檢驗、檢測機構和鑒定評估機構反映質量安全管理不善的。

7、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檢查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制定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轄區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組織實施。

其中,受到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次數每年不得少於1次。

8、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由市監管部門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壹)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者;

(二)近2年內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

(三)市、縣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特種設備使用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9、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和當年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目錄應當報省級監管部門備案。

10、日常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清單》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項目清單》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在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檢查采取抽查方式,對壹個用戶至少抽查1臺在用特種設備。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驗,落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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