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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法律法規

根據規定,關於房產證的法律法規內容有:壹是買賣合同簽訂時,雙方書面約定了購房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人未能取得房產證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違約責任的,從其約定;僅約定時間,但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所購房屋的總金額支付利息,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筆者建議買家最好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在實際操作中,他們壹般每天支付總已付房價的萬分之二到萬分之五。越高對購房者越有利,因為不僅購房者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償,而且計算依據明確,對開發商也起到了有效的約束作用。二、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買受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如果房屋是預售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期房,根據《解釋》的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產證。如果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取得房產證,開發商將支付相應的房款利息,即使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這裏說的房屋交付標準,就是開發商的交鑰匙時間。再次,如果房屋在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時已經竣工成為現房,根據解釋,買受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產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者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還應支付相應利息。同時,《解釋》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裏所說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是指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訂預售合同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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