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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法律理論對現代法理學的影響

法律多元主義理論對現代法理學產生了以下影響:

法律多元主義理論對現代法理學的影響在於,它不分析國家法/非國家法的二元對立,而是強調具體觀察它們在具體場景中的復雜互動關系。這種研究方法突破了國家法與非國家法經典研究中二元論的局限,將中國對國家法與非國家法關系的研究引向更深層次。

在法律多元主義理論中,法律人類學將法律分為前國家法和後國家法、國家法和非國家法,認為任何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而不是壹元的,即不僅任何社會都有法律,而且每個社會中所有重要的社會制度都有自己的法律。

因為法律多元主義是與法律壹元主義(或民族主義、中心主義)相對應的概念,它意味著法律不能只有壹個中心,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 * *存在於同壹個社會領域的現象,也指研究這種現象的“法律多元主義”。起初(20世紀60年代)以社會科學家的實證研究為代表。

例如,約根森在定義法律的多元論時指出:“法律不僅是壹種規範體系,是法官或權威的行為表現,是壹種基本的法律意識或特殊的法官意識形態,是人們實際遵循的行為準則和強制性命令,是壹種具有規範正義、法律習慣或文化模式的內容。

法律同時是這壹切。就上面提到的每壹個單獨的概念而言,它已經離開了法學的基本範疇。它們代表了法律功能的壹個或幾個方面,都是從有限的角度看待法律。這樣,法律的其他方面就被拋棄了。這是他在《多元法律》中給出的法律概念。

這個概念是抽象而模糊的,然後他在《理性與現實》壹書中對法律的內涵做了壹個概括性的定義:“法律不僅是像供水工程、救護車這樣的事業,也是社會組織存在和發揮作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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