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屬於虛擬數字貨幣。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證明比特幣在中國是合法還是非法,但中國的法律法規並不支持比特幣的公開交易。"
根據中國央行2065438+2003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比特幣主要有四個特點:沒有集中發行主體、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並不是真正的貨幣。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沒有相關法律,中國也只是停止了比特幣的場內交易,並沒有宣布場外持有或交易比特幣違法。比特幣誕生的起源是以中本聰為代表的自由主義者尋求壹種不受中央銀行體系約束的交易模式。這些人期待壹個更加自由的貨幣體系。比特幣是公認的數字資產,這次可以交割。
但根據國內法律法規,比特幣不具備貨幣的功能,但這並不妨礙它是壹種數字資產,可以作為交割對象。中國從來沒有“非法比特幣”的政策。
根據2013官方對比特幣的最新態度,比特幣屬於用戶的私人虛擬資產,實際上意味著受法律保護,這壹點在我國的實際案例中也可以體現出來:2018中國法院近日在壹起民事糾紛中判令某公司償還被盜加密貨幣,開創了加密貨幣相關分歧的法律先例。深圳這個法院實際上確認了加密貨幣在民事糾紛中具有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