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關貿總協定只是壹個臨時性的多邊協議,不是壹個組織。WTO有完整的組織結構,是健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對所有成員都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WTO作為壹個正式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主體,享有特權和豁免,而且由於它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也不屬於聯合國系統,所以可以避開聯合國的影響。
管轄權的廣度
關貿總協定的管轄範圍比較簡單,只涉及貨物貿易,而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不僅包括現有的貨物貿易規則,還包括與貨物貿易相關的投資規則、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和服務貿易規則。
(三)權利與義務的統壹
《關貿總協定》可以由其締約方和非締約方自行選擇簽署和參加。如果不參加,就不需要履行協議的義務,所以GATT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平衡的。但WTO要求締約方無選擇地壹攬子簽署所有多邊協定,不得選擇性地參加壹個或幾個協定,這保證了WTO體系的完整性,加強了締約方權利義務的統壹性。
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性
GATT原有的爭端解決機制存在壹些缺陷,如爭端解決時間很長,專家組的權限很小,後續監督不力,爭端解決流於形式。世貿組織專門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完善了爭端解決的各種程序,使其運作更加有效和有力。
(5)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的決定相壹致。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和職能
(1)目標
在處理貿易和經濟關系時,世貿組織成員應提高生活水平,確保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堅持開發和合理利用世界資源,努力保護和維護環境,並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需要加強環境保護。
(2)功能
1.促進世貿組織目標的實現,並監督管理其管轄範圍內各項協議的實施;
2.組織實施各項多邊貿易協定,為所有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並根據統壹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主持解決所有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
3、按照相關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負責定期審議各成員的貿易制度和與貿易相關的國內經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