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清理畜禽屠宰資質。重點加強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資質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繼續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組織除生豬以外的畜禽屠宰企業資質清理,規範畜禽屠宰行業準入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關停不合格畜禽屠宰企業。
三是加強畜禽屠宰監管執法。創新日常監管模式,通過獸醫衛生風險評估、風險分類、信用檔案、信息化等手段,提高畜禽屠宰監管水平。組織開展生豬屠宰監管“掃雷行動”,以鄉鎮小屠宰場專項整治、屠宰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代宰”為重點,防止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場。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部門間協調,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建立畜禽屠宰監管區域聯合執法機制。督促指導畜禽屠宰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是提高畜禽屠宰監管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從業人員培訓機制,開展畜禽屠宰監管規範創建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完善應對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運行機制,有效防範和積極應對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努力構建支持畜禽屠宰業發展的政策框架體系,提高財政保障水平。
五是推動屠宰行業轉型升級。深入分析研究畜禽屠宰行業發展現狀,科學規劃“十三五”畜禽屠宰行業發展。加強畜禽屠宰統計監測,科學引導畜禽養殖和肉類消費。加快轉變畜禽屠宰行業發展方式,推進標準化建設,推進冷鏈流通,實施品牌戰略,加快綠色轉型,提升畜禽屠宰行業競爭力。
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自宰自吃的除外。
在邊遠、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於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