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明確規定,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明確規定,嚴禁中小學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開展有償補課;嚴禁中小學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向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被招收的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的,由頒發機構吊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頂替本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或者教唆他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被取代入學資格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