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予定罪,暫不執行刑罰,在壹定考驗期內由特定的檢驗機構對罪犯進行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壹種制度。死緩是死刑的壹種簡稱。死緩是對那些因足夠的罪行而被判處死刑的人緩期兩年執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死刑有以下適用條件:
1,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
2.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綜上,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和死緩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