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處罰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
交通事故發生時,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有壹定的時限和嚴格的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在查獲肇事逃逸人、車輛後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進行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人或者義務人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天。如有人員受傷,從治療結束之日起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不期望申請調解,調解生效後不執行,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妨害安全駕駛犯罪行為的種類和性質
1.界定妨害安全駕駛罪的行為性質,需要從行為對公眾安全的影響入手。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根據行為人對駕駛人使用暴力或者搶奪方向盤,或者駕駛人與他人發生打鬥的後果,可以分為以下四類:壹是車輛未失控,未造成損害。第二,它已經失去了對驅動裝置的完全控制,但沒有造成損害。第三,車輛已經失控,沒有造成損害。第四,車輛已經失控,造成損壞。
2.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危險犯,是抽象危險犯。從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罪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罪,是壹個從抽象危險到具體危險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