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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訴企業惡意註銷逃廢債務

公司惡意逃廢債務怎麽辦?1.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有解散事由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逾期不進行清算,或者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2.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1)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滅失的,債權人可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的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和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三)公司解散後,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惡意處分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公司未經清算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五)公司依法註銷登記而不進行清算,在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時,股東或者第三人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解散時,在未通知債權人、未進行清算或者提供虛假清算報告的情況下被撤銷,可以界定為惡意逃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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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的剩余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以清償公司債務後,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註銷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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