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在未通知債權人、未進行清算或者提供虛假清算報告的情況下被撤銷,可以界定為惡意逃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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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的剩余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以清償公司債務後,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註銷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