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體現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
3.法律是法典和法律的總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
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壹種概括的、普遍的、嚴格的行為準則。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4.法律是航行和翻滾的行為準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6.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
綜上所述,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是壹個政黨,包括國王和君主)為了達到統治和管理國家的目的,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而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