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相關法律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對方年齡在14歲以上,智力發育健全,自願與男性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所以和未成年少女睡覺是否違法,需要根據未成年少女的具體年齡來判斷。壹旦構成強奸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罪,從重處罰。對於奸淫幼女罪,也是根據犯罪情節確定處罰。壹般在3至10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較重,但如果是由於特殊情況,如強奸多名幼女或輪奸2人以上,則在1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