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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相關證據:

1.證明雙方身份關系的證據。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等。;

2.證明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證據;

3.涉及子女撫養的,還應當提供子女年齡、撫養狀況等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4.其他證據。

壹、感情不和如何起訴離婚

1.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的,需要準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子女醫學出生證明等材料,到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處辦理。

人民法院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二,感情不和可以離婚嗎?

當然可以。但以感情不和為由離婚,需要兩年以上。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長期分居。他們不住在壹起,也不履行義務。夫妻關系實際上已經名存實亡,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壹。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果的,準予離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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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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